弘扬宪法精神 助力文旅发展——八七纪念馆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3-12-06 点击:272
 

 
2023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开展“法治武汉 你我共建”普法宣传活动,向参观观众、青少年学生及周边市民进行普法宣传,营造了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

 

 

我馆联合洞庭社区开展“宪法进万家”活动,在黎黄陂路路口设立宣传点,向广大市民赠送“文化和旅游法律知识百问百答”宣传小册,开展普法宣传。同时,通过馆门口的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宪法宣传标语。通过这些宣传活动,我们向公众传递了文物保护的理念,普及了文化和旅游中常见的法律知识,充分贯彻了2023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题。

 

 

 
 

文物保护法律相关知识

 
 

 

01

 

1、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文物法第3条、第13条)

 

02

 

2、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法第3条)

 

03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文物法第7条)

 

04

 

4、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法第2条)

 

05

 

5、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法第6条)

 

06

 

6、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文物法第12条)

 

07

 

7、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有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画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法第15、18条;实施条例第13条)

 

08

 

8、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法第17条)

 

 

 

资料来源:国家文物局、湖北文物

编辑:冯天

撰稿:张亚娟、曾凡森

视频:楠楠

审核: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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