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馆内文明有序的参观秩序,为公众提供安全、优良的参观环境,规范馆内各类拍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拍摄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1.未经馆方许可,不得在全馆范围内拍摄视频、录制音频。
2.拍摄单位(个人)须携带纸质版拍摄函、拍摄承诺书及拍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交予服务台工作人员,领取拍摄证后,方可入馆进行拍摄。拍摄时应遵守馆方规章制度,服从馆内工作人员管理。
3.视频拍摄内容须严格遵守意识形态相关要求,均以党史正本为依据,尊重史实,绝不杜撰、虚构内容。
4.所有拍摄活动进行时,请勿使用闪光灯、自拍杆、三脚架等大型摄像器材,不得随意以设置围挡、占用公共通道、阻挡其他观众等方式影响其他观众正常参观。
5.拍摄时请注意保护文物、展品、多媒体设备。对一般物品造成损坏,照价赔偿;对文物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本馆不负责拍摄作品的审核,请按规定送审发布。如有任何问题,由拍摄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条款自2026年6月4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所有。未尽事宜,请拍摄方与馆方友好协商解决。拍摄方若违反以上安全协议内容,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有权终止拍摄活动。
八七会议会址纪念馆
2026年6月4日
附:拍摄承诺书及拍摄函模板

